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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古巴修改涉税资料保存等税务行政处理规定

古巴修改涉税资料保存等税务行政处理规定

2025-12-23

古巴修改涉税资料保存等税务行政处理规定

2025年12月23日,古巴国家税务总局对核心税收征管条款作出修订。主要内容如下:(1)涉税资料保存规定。纳税人须按审计核查要求,妥善保管会计账簿、登记簿、原始凭证、已提交的各类纳税申报表副本(含海关申报单)、税款缴纳凭证、销售发票、代扣代缴记录,以及相关电子文件与软件,保管期限最长为5年;(2)滞纳金计收规则。针对税款逾期缴纳行为,采用分级累进的滞纳金计收方式:逾期30个工作日内补缴的,按欠缴金额的2%计收;逾期30至60个工作日补缴的,按5%计收;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,除按5%计收外,每逾期一日加征欠缴金额的0.1%,直至滞纳金总额达到税款本金的40%;(3)定额罚款制度。定额罚款是古巴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一种基于“单位”计算的罚款制度,单次违规的罚款定额通常为10至100个单位,每个单位的罚款金额在100至1000古巴比索之间。具体处罚标准包括:一是未按规定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的,对个人处10至50个、法人实体处20至60个单位的定额罚款;二是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,对个人处10至20个、法人实体处20至30个单位的定额罚款;三是未按规定期限留存可审计涉税资料的,对个人处50至70个、法人实体处60至100个单位的定额罚款;四是伪造、隐匿或篡改涉税资料的,对个人处50至100个、法人实体处60至100个单位的定额罚款;(4)其他税务行政处理措施。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非财产性制裁措施,包括撤销税收优惠与激励政策、临时或永久关停商业经营场所、吊销经营许可等。(内容来源: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,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编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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